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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20-09-29     来源:百家号:法公社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勾结,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民法典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从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主观上串通、损人利己,客观上实施了一定行为来达到目的。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房屋中介,主营业:商品房销售)、丙(水电集团,承包建设方)。甲乙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其中有约定:合作项目名称-新宏名门;合作方式:乙方包销本项目合作标的约定的房产。双方商议:以底价包干形式销售。还约定其它事项。

在甲乙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3年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理王某谋取不当利益,行贿丙公司董事长刘某(案涉房地产项目总经理)50万。法院判处乙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同时,通过调查发现,甲乙公司案涉《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于是,认为乙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权益,主张甲乙《商品房包销合同》无效,拒绝包销服务费。

甲能否主张《商品房包销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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