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 正文

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2020-09-29     来源:百家号:北京日报客户端

银保监会官网刚刚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

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

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

五是不得有代收保费等行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相关阅读

今日热点

小编推荐